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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文查询(关于食品的科技论文)(3)

来源:现代食品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12 23:5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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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选择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选择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负责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的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起草和听取意见,并将评审材料及时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以下程序审查:

秘书处的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专门分委会会议的审查

审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初步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和与委托协议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 一般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交起草机构。 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反馈意见,完善标准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会负责标准科学性、实用性的审查。 审查标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包括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 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在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门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和处理情况。

对审查不通过的标准,专门分委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获得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专门分委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进行复审或书面审查。

第二十五条专门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门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经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评审委员会技术总师应当在审议意见上签名。

审议不合格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审议修改并决定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二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复核申报材料后,报送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根据专业分委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标准报告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监督中心提交。

第三十条发生特殊情况,可以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直接由专门分委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评审。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通报手续。

第五章审批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公众可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由书面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与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需要对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复审,并继续提出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需要修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文章来源:《现代食品科技》 网址: http://www.xdspkjzz.cn/zonghexinwen/2022/1212/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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